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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机构入驻服务协议(抖音短视频 含抖音火山版 西瓜视频 秀场 西瓜视频 游戏)

赵登帅 直播中心 2020-03-27 20:59:23 5848

直播机构入驻服务协议(抖音短视频 含抖音火山版 西瓜视频 秀场 西瓜视频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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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机构入驻服务协议

欢迎您入驻直播开放平台,成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直播合作伙伴(下称“直播机构”)!
在您入驻直播开放平台之前,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直播机构入驻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中各条款,其中,免除或者责任限制条款等重要内容将以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
如果您对本协议任何条款存在异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请停止使用本服务;一旦您勾选“我司已阅读并同意《直播机构入驻服务协议》”或点击“已准备好,申请入驻”按钮或进行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操作,则视为您对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同意并接受,自愿服从公司对直播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 直播平台指由公司开发、运营的包括但不限于域名为"douyin.com"、"huoshan.com/huoshanzhibo.com"、"toutiao.com"、"ixigua.com"、"365yg.com"的网站以及名称为“抖音短视频”、“抖音火山版”、"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的客户端应用程序(含简化版等不同版本),以下合称“直播平台”,分开指代时称“各直播平台”或“抖音”、“抖音火山版”、“头条”、“西瓜”。您理解并同意,基于自身业务规划及运营需要,公司有权对直播平台进行适时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对前述网站、客户端进行增减或者对其名称、域名进行变更,更新后的直播平台同样适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

2. 直播开放平台:指由公司为向直播机构提供服务而开发、运营的网址为"union.bytedance.com"以及名称为“直播开放平台”的网站。您理解并同意,基于自身业务规划及运营需要,公司有权对直播开放平台进行适时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对前述网址、名称进行变更,更新后的直播开放平台同样适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直播开放平台运营主体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各直播平台的实际运营主体可能有异,但这不应影响您遵守直播开放平台及各相关直播平台的平台规范及与您与公司(或公司指定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

3. 公会主播:指您根据公司要求从您的主播资源中挑选出具备较高演艺水平的优秀主播,并以直播机构之名义向该主播发出线上入会邀请,主播确认接受并完成入会流程后即成为您旗下的公会主播。

4. 网络直播活动指公会主播进行的与网络直播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直播展示唱歌、跳舞、游戏技巧等才艺,在线解说,以及参加比赛、综艺、演出、访谈、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直播。

5. 平台规范:指公司已发布及可能未来不时发布的直播平台及直播开放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则及要求等,包括但不限于各直播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社区公约、主播管理制度、直播行为规范、直播主播入驻协议、费用结算服务协议等,下称“平台规范”。您理解并同意,平台规范亦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您同样应当遵守,公司有权依据平台规范对您旗下公会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行为及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并有权基于自身业务规划及运营需要适时更新平台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增减管理规则,对具体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变更。

第二条 陈述与保证

1. 您承诺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破产、解散、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同时完整地享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权力和职权,并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属网络科技或文化传媒(传播)类公司,且经营范围中含有文化、演出经纪、文化策划、文化交流、经纪代理等内容;

b. 已于本协议签署前开立了用于收取相应直播机构款项的对公账户,并保证能够开具以下类目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算项目税收分类编码分类编码简称最终发票票面开票内容
(如税局代开可以只有后半段)
直播分成3070101000000000000文化服务*文化服务*文化服务费
*文化服务*直播服务费
直播分成3049900000000000000现代服务*现代服务*直播服务费

请您严格按照入驻提示,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等资料,并填写直播机构名称、介绍、主营平台、预计主播人数、月流水金额、联系人等相关信息,若您不提交上述资料及/或不填写相关信息,您将无法完成入驻。相关资料提交及信息填写完毕后,公司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审核通过。您理解并同意,若您填写的信息有误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公司将驳回您的入驻申请,您可在正确填写信息及提交符合入驻要求的资料后再次申请入驻。

2. 您保证您在入驻时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且合法、有效的,若上述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的,您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进行修改。您不得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公司资质,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注册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造假等,公司将对您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合理、谨慎的形式审查,但不为此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公司将依据您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资料向您邀请入会的主播展示公会及运营公会之公司主体相关的信息,若因该等信息、资料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侵害了第三方知识产权及/或其他合法权益,导致与您与您旗下公会主播及/或其他第三方发生争议的,应由您自行独立承担责任,若因此给公司、直播平台、您旗下公会主播及/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还应依法予以赔偿。

3. 您保证无条件服从公司及直播平台的运营安排,严格遵守平台规范项下的各项要求,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您旗下的公会主播进行有效管理及保证您旗下的公会主播亦严格遵守平台规范。为免疑义,公会主播若同时在各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则应同时严格遵守各直播平台的平台规范;公会主播若使用了抖音和抖音火山版的帐号升级服务(以下称“抖火升级帐号”)、可同时在抖音和抖音火山版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则公会主播应同时遵守抖音和抖音火山版的平台规范,公会主播在抖音或抖音火山版发生任何行为导致该平台对其帐号采取了任何措施的,该措施将同时在抖音及抖音火山版对该公会主播生效。

4. 您理解并承诺,您所设置的帐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直播开放平台的相关规则,您的帐号名称、图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及其他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用他人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他人或相似的商标、名称、字号、图像、商业标识等或采取变体、缩写、改写等足以让人引起混淆的方式)开设帐号,不得恶意注册直播开放平台帐号。

5. 您特别声明,您旗下的公会主播均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及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警示名单或黑名单中的人员。

6. 您入驻直播开放平台后,还请在入驻直播开放平台后的一个月内,依据拟开展业务的各直播平台的要求,尽快与公司完成书面合作协议(含以电子签章等形式签约)的签署,否则公司有权冻结其在直播开放平台的帐号及所有权限,经公司通知签约后在三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签约、放弃签约或拒绝签约的,公司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您认可并同意,在您签署完成相应直播平台的书面合作协议之前,您将无法向该直播平台的主播发出入会邀请,同时公司有权不予结算您的任何收益。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公司负责提供直播平台的技术服务支持,尽力保证直播平台的稳定运行以及直播内容的顺利呈现,并将适时更新与直播平台产品功能、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致力于为直播机构及公会主播提供更好的产品体验。

2.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直播开放平台账户及其密码,并始终对您帐号(包括您设置的子帐号)项下的一切行为及结果负责,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不在未经公司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将您的直播开放平台帐号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公司有权在未通知您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向该帐号提供服务。

3. 您在发出入会邀请之前,应针对该主播的实名认证情况先予以核实,确认该主播已完成直播平台的实名认证,该等实名认证信息与该主播自身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且该主播未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帐号;此外,您应充分提示您邀请入会的主播,完成入会流程之前切勿在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否则将导致您邀请失败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4. 您确保您向公司、直播平台提供的与您旗下公会主播相关的信息均是真实、有效且完整、准确的,不得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主播身份信息,代主播签署合同等。

5. 直播机构应妥善、规范经营且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直播机构及其旗下公会主播均不得出现违法违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邀请未成年人入会;

b.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导或引发未成年人打赏、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及/或不良嗜好;

c. 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对公会主播及/或其他第三方进行不正当收费;

d. 未履行或不恰当得履行其应向公会主播履行的义务,或因显失公平、附加不当条件等与公会主播产生纠纷,未妥善解决且造成不良影响;

e.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泄露他人信息、不当使用他人权利、骗取他人财物、骚扰他人、违规推广等;

f. 恶意竞争或违背自身作出的承诺,给公会主播或公司、直播平台造成不良影响;

g. 于入驻直播开放平台前/后,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或意图进行贿赂、威胁、欺骗等不当行为;

h. 其他利用恶意手段干扰直播平台、直播开放平台的正常秩序的行为。

如直播机构及/或公会主播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此给直播机构及/或公会主播造成损失的,由直播机构及/或公会主播自行承担,如因上述行为给公司、直播平台及/或其他第三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直播机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行为系公会主播作出的,直播机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您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恶意竞争,对于已接受其他直播机构邀请并完成入会流程的主播,您不得再邀请入会或与之签署同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相关的合作协议,并同意严格依据您与公会主播之间的约定进行款项结算,保证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出现拖欠公会主播薪资的情况。

7. 您认可并同意,公司合法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字节跳动”、“微播视界”、“今日头条”、"头条"、“西瓜视频”、“抖音”、"抖音短视频"、“火山”、“火山小视频”、“抖音火山版”、“douyin.com”、“huoshan.com”、“ixigua.com”、“toutiao.com”等在内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或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等(以下统称为“标识”)的全部知识产权。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您及您旗下的公会主播均不得:

a. 将前述标识以单独或结合等任何方式展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上述标识,不正当地借用上述标识的知名度;

b. 将前述标识用于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等;

c. 实施向其他第三方明示或暗示有权展示、使用或其他有权处理前述标识的行为;

d. 冒用公司、直播平台或其他直播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假借公司、直播平台或其他直播机构之名义,或者谎称公司、直播平台或其他直播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主播招募、商业合作、开展培训、信息发布等;

e. 夸大性或虚假性的宣传您及/或您旗下的公会主播与公司、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宣称与公司或直播平台存在战略合作关系、联盟关系、投资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号称您旗下的公会主播是直播平台的头部主播、重金培养打造的主播等等。

8. 若经公司核查认定直播机构及/或公会主播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无效时,直播机构及旗下公会主播承诺无条件支持公司的核查结果及相应决策,并配合直播平台要求进行相应退款;公司有权从直播机构及/或其旗下任何公会主播的账户(包含在直播平台开设的任何账户)及/或公司未向直播机构、公会主播支付的费用中径行扣除相应费用,若前述账户余额及/或未付费用不足时,直播机构及旗下公会主播应在公司作出通知后十日内将相应费用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内。收益无效应退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未成年人用户全部消费费用,退还直播机构及/或公会主播违规所得的全部费用,退还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退还的费用,退还直播机构及/或公会主播因收取用户采取作弊方式(即在直播平台通过非法或非正当方式参与平台活动)所获得之虚拟礼物所产生的收益等。

9. 经直播平台认定为无效部分的流水(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未成年人退款用户、违规所得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您及/或直播平台退还的全部费用等)均不计入您的直播机构流水,亦不作为直播机构评级以及收益结算的依据。

10. 您理解并同意,公司有权基于自身经营安排不定期地调整直播机构结算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机构及旗下公会主播的收入构成、收入结算规则),公司将以直播开放平台公告、站内信、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您,调整后的直播机构结算政策自直播开放平台公告之日起生效。如您对调整后的直播机构结算政策有异议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书面回复并说明异议原因,如您未在上述时间内回复或在调整后的直播机构结算政策生效之后您仍继续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一公会主播继续开播、您向主播发出入会邀请)的,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了调整后的直播机构结算政策。您于调整后的直播机构结算政策生效之后停止履行本协议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了书面异议的,您应与公司继续磋商以达成一致,但若在您提出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的,则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对截止当时的收入进行结算。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 您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承诺无限期保守公司、直播平台及直播开放平台的商业秘密(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因公会违反约定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公会应向公司赔偿损失。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提供的,或者公会在双方合作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公司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与公司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含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内容)、公会从公司获得的服务费用的金额和结算方式、标准、权利归属方式、授权方式、客户名单、主播名单、联系方式、服务费用、公司工作人员名单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或同意,您不得:

a. 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或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传播、泄露商业秘密;

b. 为非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商业秘密。

3. 如果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履行,您不得将任何有关公司、直播平台、直播开放平台内容的信息披露或透露给任何本协议之外的其他方。

4. 以上保密条款并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无效而失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由于您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致使其他第三方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或导致公司及/或直播平台声誉受损,您应赔偿因此给公司、直播平台及/或直播开放平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公司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及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诉讼支付的有关费用及律师费),您同意,公司有权从您及/或您旗下任何公会主播的账户(包含在直播平台开设的任何账户)及/或公司未向您及/或您旗下公会主播支付的费用中径行扣除上述费用,若前述账户余额及/或未付费用不足时,您及您旗下公会主播应在公司作出通知后十日内将相应费用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内。

2. 您入驻直播开放平台后,若存在违反本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及/或平台规范的情形,公司将基于您的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通过直播开放平台进行公开警告;

b. 限制或冻结您在直播开放平台的帐号权限;

c. 酌情扣除您的部分或全部收益;

d. 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及解散您旗下的公会主播;

公司决定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除非公司另行书面通知,各直播平台与您之间另行签署的书面合作协议也将一并终止。

第六条 协议终止

1. 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可终止本协议。

2. 因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有风险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双方合作于公司做出通知之日终止:

a. 您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的;

b. 因您的原因直接或间接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c. 您存在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d. 因公司及/或直播平台业务调整,不再开展直播业务的。

4. 若公司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自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您无法重新入驻直播开放平台。

5. 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您在直播开放平台帐号中的全部数据或您因使用直播开放平台而存储在公司服务器中的数据等任何信息,公司可将该等信息保留或删除,您应自行处理好关于数据等信息的备份等事项。

第七条 其他

1. 基于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要求、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的更新与变化,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修订本协议的内容,修订后公司会通过直播开放平台发出修订后的版本,并将修订后的版本通过网页公示、站内信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您修订的内容,以便您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版本。如公会于该等修订内容生效之后仍继续使用仍继续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一公会主播仍继续开播)的,即视为已同意接受该等修订内容;如您不接受修订后的相关内容,请您及您旗下的公会主播立即停止使用直播开放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

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本协议之任何规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抵触而无效,则这些条款将尽可能接近本协议原条文意旨重新解析,且本协议其它规定仍应具有完整的效力及效果。

3.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 因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直播开放平台需要向您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催告、文件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意思表示,均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站内信、系统通知或平台公告等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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